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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巴州**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巴州**限公司诉称:2014年被告从原告处赊了价值20186元的立白牌洗衣粉,被告却一直未向原告付款,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0186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巴州**限公司为证明自己主张的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张**2015年11月20日出具的欠立白货钱20186元欠条一张。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超市期间,陆续从原告处赊购立白品牌下的各种货物。2014年年初被告在原告处先后赊购20186元的立白牌洗衣粉,于2015年1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一直催要,被告拒不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立白洗衣粉后尚有20186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18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巴州**限公司货款20186元。

诉讼费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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