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及委托代理人朱**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