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及委托代理人朱**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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