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诉被告刘*、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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