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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诉被告刘*、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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