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狄**诉被告和静县远**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狄**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狄红兵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狄**承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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