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黄**、李**、新疆神州海**尉犁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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