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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黄一学、李**、新疆神州海**尉犁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黄**、李**、新疆神州海**尉犁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48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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