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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被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贾**从2012年至2014年在岳普**农资店购买农资,货款总额为515070元,被告先后分四次支付了货款368000元,余欠农资款147075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岳普湖县金**农资店店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承担1902.5元,退还原告金**(岳普湖县金**农资店店主)190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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