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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新疆叶**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新**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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