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新**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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