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袁*与被告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有限公司在开庭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注册地为和田县工业经济园且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皮山县,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和田市,故应由和**民法院或皮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现被告新疆跨**限公司提出申请时间已经超过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