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杜**、李**、刘**诉被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杜**、李**、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马**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刘**、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新疆鑫**限公司、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王**、乌鲁木齐市**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孟**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众**有限公司与亚沙尔·买买提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新疆叶**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艾**?阿**与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