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杜**、李**、刘**与塔什库尔干县畜牧兽医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杜**、李**、刘**诉被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杜**、李**、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