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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有限公司与亚沙尔·买买提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腾**公司)与被告亚沙尔·买买提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众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沙尔·买买提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众腾信息科技公司诉称,2015年5月25日,我公司财务人员高**将给买**电脑款17800元通过电子转账方式错打给被告原公司员工亚**卡中,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亚**拒绝退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亚**返还不当取得的17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亚**未答辩。

原告众腾信息科技公司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为:

1、被告亚沙尔·买买提江身份证、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一组证据,证明我公司向被告卡中错打17800元。

2、买**证明1份,证明购买电脑款为178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5月25日打款,但在当日未收到此款。

3、被告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2015年5月25日,原公司错打的17000元,保证一周内归还。

被告亚**未质证。

本院认证为,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25日,原告众腾信息科技公司财务人员高**将给买**电脑款17800元通过电子转账方式错打给原公司员工被告亚**卡中,被告亚**于2015年7月3日出具证据,保证在一周内将错打的17000元归还。至今,涉案款项被告亚**未归还原告众腾信息科技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众腾信息科技公司错将购买电脑款17800元打入被告亚沙尔·买买提江卡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亚沙尔·买买提江应将不当取得的17800元返还给原告众腾信息科技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亚**向原告新疆**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取得的利益17800元。

被告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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