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诉被告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哈**自行负担,余款205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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