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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诉被告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诉被告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哈**自行负担,余款205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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