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提请人海**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海南第**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中**场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7月14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在xxxxxx支行开立的账号xxxxxx和在xxxxxx支行开立的账号xxxxxx内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30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1号富丽花园第二层202号商铺(证号:HK227813,面积1767.54平方米)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第**限公司提供了与其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其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海南第**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在xxxxxx支行开立的账号xxxxxx和在xxxxxx支行开立的账号xxxxxx内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300万元;
三、查封申请人海南第**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1号富丽花园第二层202号商铺(证号:HK227813,面积1767.54平方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