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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28号申请人海口衍宏小额**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提请人海**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海口衍宏小额**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7月8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证号:HK407620)价值6万元部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中**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6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与其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其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海口衍宏小额**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周**名下位于海口市南宝路7-1号第五大道501房(证号:HK407620)价值6万元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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