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李**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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