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有全诉被告岳**、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有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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