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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有全与岳**、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有全诉被告岳**、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有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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