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仓**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太仓**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浙江**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太仓**有限公司加工价款820452.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20452.4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合计11207元。因浙江**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881543.05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查,双方自行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处理完毕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