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纪**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学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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