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侯**等与胡**、王**等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侯**、熊**、王**与被执行人胡**、王**、张仁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胡**、王**、张仁化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侯**、熊**、王**赔偿款17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王**、张**已付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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