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侯**、熊**、王**与被执行人胡**、王**、张仁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胡**、王**、张仁化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侯**、熊**、王**赔偿款17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王**、张**已付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