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以(2015)绩执字第0038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绩溪众成起重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在安徽绩溪**有限公司,帐号为200003086147103000xxxxx的账户内存款21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拟协商解决该合同纠纷,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故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绩溪众成起重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在安徽绩溪**有限公司,帐号为200003086147103000xxxxx的账户内存款2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