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国市**有限公司与李*、张*、宁国**限公司、李**、胡**、宁国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宁国市**有限公司与李*、张*、宁国**限公司、李**、胡**、宁国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234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李*、张*、宁国**限公司、李**、胡**、宁国荣**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国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张*、宁国**限公司、李**、胡**、宁国荣辉**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李*、张*、宁国**限公司、李**、胡**、宁国荣辉**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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