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南京志**限公司与滁州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1日作出(2016)皖1102执331号的裁定,查封了滁州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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