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扬州**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金**、陈**、董**、金**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扬州**运输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天**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1385.27元,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扬州**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金**、陈**、董**、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金**、陈**、董**、金**银行账户有存款。除此而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金**、陈**、董**、金**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