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刘**、宋**与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常雷与李**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等与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侯**等与胡**、王**等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纪学凤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志**限公司与滁州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扬州**运输公司与金**、陈**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徽**有限公司与绩溪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