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谢**、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谢**、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谢**、谢**应当返还申请人陈**超额领取的劳务款人民币243760.90元及代垫受理费496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没有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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