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福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和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30600元欠款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土地登记部门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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