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李**、黄**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李**、黄**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于2015年9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黄**在中国农业**口支行账户内的存款。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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