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县**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陈**、黄**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292.5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69900元、代垫受理费及公告费3575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