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单**与刘**、安阳市**责任公司、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诉被告刘**、安阳市**责任公司、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单**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以需要重新完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安阳市**责任公司、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3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18元,由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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