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姬**与张**、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姬计雷诉被告张**、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1日原告通过公开竞价拍得正定县农村信用社信贷不良债权一批,并与正定县农村信用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3年11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拍卖标的交割协议》,将该批该信贷不良债权资产包全部受让于原告,本案被告张**及其兄张立*便属于该信贷不良债权资产包的客户之一,各自分别贷款40000元。经原告向被告张**追讨,被告表示其兄张立*所借贷款也实际由其占有使用,被告张**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80000元,如不按期还款,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0000元。二被告是夫妻,所欠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原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原告通过公开竞价拍得正定县农村信用社信贷不良债权一批,并与正定县农村信用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3年11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拍卖标的交割协议》,将该批该信贷不良债权资产包全部受让有原告,本案被告张**及其兄张立*便属于该信贷不良债权资产包的客户之一。被告张**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如不按期还款,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0000元。二被告是夫妻,所欠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还款协议、拍卖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拍卖标的交割协议、拍卖清单、拍卖北楼债权借据移交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正定县农村信用社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是本案的合法债权人。被告经原告催要,尚欠80000元本金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是夫妻,所欠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举证,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息2分给付利息,直至欠款本金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