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石家庄**有限公司在桥**法院有其他案件正在执行程序中,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国信达资**北省分公司与河北**限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