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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万元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不接电话、没在本地等理由推脱,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8万元整,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由于原告杨*不能提供被告王**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的送达地址。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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