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邯郸市和氏璧**限公司、曹**、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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