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杜江身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