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杜江身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杜江身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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