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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小留村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广平县十里铺乡**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小留村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自1994年至2000年6月在南小留村担任村党支部副支书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南小留村民委员会欠原告超生费奖励款280元、自来水管安装款5000元、工资8020元,合计133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33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至欠款偿清之日同期人**行贷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4年至2000年6月在村中担任干部期间,被告欠原告工资及奖金8300元。1997年5月被告欠他人工程款以债务转移方式,由原告给付他人(法院判决已执行),2000年6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5000元,以上共计欠原告款13300元,以上事实,现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2000)广民初字第22号判决书,证人证言及原告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村中任职期间,被告欠原告款,并给出具欠据,事实清楚,被告应予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小留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3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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