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闫胜利、栗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诉单**、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乐亭县**款有限公司与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乐亭县支行与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宫市**款有限公司与南宫市**限责任公司、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吕华夏、石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邢台兴融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尚成成与邢台兴融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