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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闫**、栗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闫胜利、栗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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