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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陈啊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上诉人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上诉人陈**及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委托代理人刘英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6月13日,上诉人陈**以购买货车为由向被上诉人王**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但是上诉人陈**主张未收到借款,被上诉人王**主张将现金交与上诉人陈**。双方约定的借款是否已交付,交付给何人,原审判决对上述问题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陈**、上诉人陈**所交300元,退回二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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