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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