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村回族**贷款有限公司于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村回族**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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