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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铁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村回族**贷款有限公司于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村回族**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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