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北市**有限公司、魏*等与马**、浙江正见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复议申请人马**因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霸执异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马**、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11月11日分别作出提取浙江正见建设**公司在淮北市**有限公司未支取的工程款的裁定,同时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另查明,2013年5月16日,淮北市**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见建设**公司签订淮**茂世家项目施工合同,2014年4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2014年4月26日,淮北市**有限公司与徐州佳**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在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及执行通知时,对淮北市**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是否解除合同并已结算完毕的认定,以及对淮北市**有限公司与徐州佳**有限公司是否签订新的合同及是否履行的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14)霸执异字第166-4、16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霸执字第166-9、166-18号执行裁定书。

请求情况

复议申请人马**称,应当撤销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执异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是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仅凭淮北市**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就认定双方已解除合同并结算完毕,并与徐州佳**有限公司存在实际合作关系并真实履行施工合同,明显依据不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审查原异议人淮北市**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时,其提交有相关证据,即淮北市**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见建设**公司已解除施工合同的协议,并且提交双方已结算完毕的证明,以及此后淮北市**有限公司与徐州佳**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证据。复议申请人马**对该证据虽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执行法院作出提取浙江正见建设**公司在淮北市**有限公司未支取的工程款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综上,复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其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执行法院作出裁定撤销(2014)霸执异字第166-4、16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霸执字第166-9、166-18号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马**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执异字第4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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