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太原市分行与被告黄**、宋*、安治国、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太原市分行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司太原市分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司太原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中国邮**司太原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