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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