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盐山**投资公司与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山**投资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投资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盐山**投资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吕**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艾*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诉被告严**、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原河西支行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原民**有限公司与续进、杨**、太原市**有限公司、山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