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44.5元,其余244.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盐山**投资公司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诉被告严**、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原河西支行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太原民**有限公司与续进、杨**、太原市**有限公司、山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大同市**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大同市南**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薛*与大同市南**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