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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44.5元,其余244.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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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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