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张*、大同市**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王**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委员会(2015)同仲调字第024号调解书本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和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皇**、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诉被告严**、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原河西支行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大同市南**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薛*与大同市南**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与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