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闫兰怀、冯淑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闫兰怀、冯淑显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房产、车辆的查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闫兰怀、冯淑显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房产、车辆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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