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X诉被告河**有限公司、衡水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91元,由原告XX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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