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泉市**有限公司与刘**、沈**、阳泉市**限责任公司、阳泉市江**发有限公司、祁**、沈**、沈**、祁**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阳泉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原审被告阳泉市**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阳泉市江**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祁**,原审被告沈**,原审被告沈**,原审被告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