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郭**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张**、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2)城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郭**自觉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80000元、利息1908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200元,共计101380元。但被执行人张**、郭**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系中共长**行政学院退休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为2864.8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张**的工资收入中提取500元整,直至提取完101380元为止;每月所提金额500元由你行办理提取手续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张*在工行**纬支行的账户上。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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