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山西华**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与山西华**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为5922111.77)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华**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政策性关闭,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山西华**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申请同意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长治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011号裁决书的执行。

将本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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